苏财办〔2017〕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关于明确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26号)以及《2017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等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小额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预算金额为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预算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的小额工程,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通过建设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标。起点金额今后有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工程管理,现对涉及的自行采购和小额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等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1.预算金额为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产生成交单位后,一般应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市评审中心不再对其工程预算、结算进行评审。
2.预算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的小额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预算评审,经市评审中心审核出具报告后,建设单位按照评审金额向市财政局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核定表,经核定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建设单位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设置以下实质性响应条款:(1)追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小额工程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结算评审,由市评审中心对其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3.根据《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文件精神,对于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自行采购和小额工程项目,建议企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选择符合实际情况的采购方式。除项目采购活动由国有企业按规定组织外,其他采购文件要求和财政评审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日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